北京奥信建筑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上诉人河南新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印、**、原审被告北京奥信建筑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安中民三终字第23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新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大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内黄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南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原审被告北京奥信建筑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上诉人河南新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兴劳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印、**、原审被告北京奥信建筑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奥信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一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新兴劳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到庭参加诉讼,其余当事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经被告**印雇佣,原告到北京市马家楼接济服务中心消防工程和丰台区***西城区定向安置房项目消防工程(北区)工地上打工。被告北京奥信公司系上述两处工程的承包方,被告新兴劳务公司系上述两处工程的分包方。在被告新兴劳务公司与被告奥信公司签订的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中,均附有被告新兴劳务公司委托**印处理上述两个工程相关事宜的授权委托书。其中丰台区***西城区定向安置房项目消防工程(北区)合同中的授权委托书并未约定代理事宜。在北京市马家楼接济服务中心消防工程合同中的授权委托书中的代理事宜为参加议标会议、进行合同及价格谈判;签订承包合同;执行承包合同。被告***称其系借用被告新兴劳务公司的资质,与被告新兴劳务公司系挂靠关系。2013年3月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工资款20900元的二联单据一张,该单据上载明补***、**路费200元。2013年9月2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工资结算单一张,该结算单载明尚欠原告工资7560元。原告提供交通费票据58张,票面金额1351元,提供文印费票据4张,票面金额40元,提供(2014)金民二初字第560号民事裁定书、私营企业基本信息查询单,证明其与其他10名农民工为讨要工资,其法律援助律师调取证据及向郑州金水区法院起诉花费交通费、文印费、伙食补助费共计4966元,其中本案原告花费150元,要求被告承担该项费用。原告称其因索要工资误工4天,每天100元,误工费为400元,以上共计550元。被告***称原告在其承包的北京香悦四季工地上打工,该工地的挂靠单位为安阳县京鑫建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京鑫公司)。被告新兴劳务公司提供北京市马家楼接济服务中心消防工程、丰台区***西城区定向安置房项目消防工程(北区)劳务分包工程合同用工备案花名册各一份,该备案花名册的制表日期分别2013年5月30日,2013年5月31日,证明原告不是被告新兴劳务公司处的员工,并未在这两个工程工地上打工。提供《北京香悦四季三期消防水、消防电工程**印劳务分包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同时期被告***还挂靠在京鑫公司名下,该合同未加盖京鑫公司印章。而原告提供《香悦四季项目A3组团小高层803-807号楼及幼儿园消防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新兴劳务公司承包香悦四季项目,工程负责人为被告***。
另查明,2014年1月26日,被告新兴劳务公司与被告北京奥信公司签订劳务结算协议书和劳务分包项目结算汇总表各一份,被告新兴劳务公司与被告北京奥信公司就北京市马家楼接济服务中心消防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等工程进行结算,结算款为25万元。2014年1月22日,被告北京奥信公司向被告新兴劳务公司汇款25万元。上述合同的签订以及款项的领取人均为被告***。该工程结算款未包括丰台区***西城区定向安置房项目消防工程(北区)劳务分包工程。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受被告**印雇佣到被告**印承包的北京马家楼工地和丰台区***工地上打工,有原告提供的工资款欠条、劳务分包合同相互印证,原告与被告**印之间形成劳务合同关系。被告**印拖欠原告工资,是形成本案纠纷的原因,被告**印应负全部责任。被告新兴劳务公司虽然向被告**印出具了授权委托书,但是从该委托书的内容、被告**印、被告新兴劳务公司的陈述以及工程款的结算来看,被告***与被告新兴劳务公司为挂靠关系。被告新兴劳务公司作为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将该工程违法分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被告**印,故被告新兴劳务公司应当对被告**印拖欠的工资款、及其承诺的路费承担连带责任。故被告***应支付原告工资款28560元(包括路费100元)及办案必要开支,被告新兴劳务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原告去郑州起诉的费用属于原告起诉错误的支出,该项费用应由原告承担,且原告提供的部分票据不能证明与本案的关联性,故本院酌定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办案必要开支为80元。原告称其讨要工资误工4天,但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北京奥信公司是否尚欠被告新兴劳务公司丰台区***西城区旧城保护安置房项目建设工程(北区)工程款目前无法确定,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北京奥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意见的联合通知》的规定,判决一、被告**印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工资款28560元及办案必要开支80元;二、被告河南新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8元,由原告**负担9元,由被告***负担519元。
宣判后,上诉人新兴劳务公司上诉称,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先由劳动争议委员会受理并裁决,一审法院案件受理程序违法;其与被上诉人***不存在任何隶属关系,不应对被拖欠劳动工资承担连带责任,无法排除***被被上诉人***聘用到其挂靠在京鑫名下的工地打工的可能;一审法院对其是否拖欠由***签写的工资条所写欠款,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请求撤销原判,并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辩称,上诉人新兴劳务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要求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辩称,**工资应由安阳县京鑫建设劳务公司承担。
原审被告北京奥信公司未应诉。
上诉人新兴劳务公司在二审提供安阳县京鑫建设劳务公司与北京奥信建筑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合同,工程名称:北京香悦四季三期高层。提供考勤表一份。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提供证据不予认可。
其他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印拖欠被上诉人**劳务工资款,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原审法院受理并依法进行判决,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新兴劳务公司诉称,应先由劳动争议仲裁程序问题,依据不足,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受**印雇佣到**印承包的丰台区***、马家楼工地上打工,有**提供的工资款欠条、劳务分包合同、劳动合同书、当事人的陈述相互印证,**与**印之间形成劳务合同关系。新兴劳务公司向**印出具了授权委托书,从该委托书的内容,***、新兴劳务公司的陈述以及工程款的结算上可认定,***与新兴劳务公司为挂靠关系。新兴劳务公司作为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将该工程违法分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印,故新兴劳务公司应当对**印拖欠的工资款承担连带责任。另外,新兴劳务公司在二审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本案工资款应由安阳县京鑫建设劳务公司承担责任,故新兴劳务公司上诉认为不应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如新兴劳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依法向**印追偿。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28元,由河南新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闫海英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