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强源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金盛铝业(廊坊)有限公司;北京强源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1民初22878号
原告:金盛铝业(廊坊)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潮白河工业。
法定代表人:高俊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永诚,北京市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强源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B区安祥路1号7幢1至2层内2层204室。
法定代表人:康士荣。
原告金盛铝业(廊坊)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强源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金盛铝业(廊坊)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且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我院交纳减交、缓交或免交诉讼费用的相关材料。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金盛铝业(廊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闫 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申会英
书 记 员  赵馨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