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04民初1112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星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与陇海铁路桥以东(国通物流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刘建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保林,男,197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西安市莲湖区。
被申请人:北京强源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康士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凯,男,1989年4月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陕西省三原县。
申请人陕西星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强源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作出(2021)陕0104财保177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强源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1897元的财产。申请人陕西星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陕西星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强源幕墙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吉鹏飞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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