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1民初11880号
原告:北京众成盛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政府路17号035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迅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强源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B***路1号7幢1至2层内2层204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众成盛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强源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原告北京众成盛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众成盛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众成盛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86.28元,由北京众成盛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