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强源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中京某某(北京)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强源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1民初10475号 申请人:中京**(北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D15742(集群注册)。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强源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B***路1号7幢1至2层内2层20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市西清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天安创新科技产业园三区1号楼C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中京**(北京)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强源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天津市西清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60742元。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告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原告其他损害的情况,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强源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天津市西清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60742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