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1民初10475号之一
申请人:中京**(北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D15742(集群注册)。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强源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B***路1号7幢1至2层内2层20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市西清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天安创新科技产业园三区1号楼C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中京**(北京)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强源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天津市西清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60742元。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依法作出了相应的保全措施。现双方已达成调解,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强源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天津市西清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60742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