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2民初9145号之二
原告:合和唯美(天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双港工业区丽港园11号325-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3515669467。
法定代表人:万为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信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强源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郭庄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732***6003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职员。
合和唯美(天津)商贸有限公司与北京强源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合和唯美(天津)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合和唯美(天津)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元、保全费1424元,由原告合和唯美(天津)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好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帅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