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岩海工程勘察有限公司

***、吉林省岩海工程勘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91执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83年10月13日生,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吉林省岩海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东南湖大路399号(长春经开二区八栋305室)。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岩海工程勘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吉0191民初33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以EMS司法专递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22年1月17日、1月18日、5月27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无保险,无证券、股票等信息登记信息。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交通银行尾号为04227的银行账号,查封期限为2021年12月9日至2022年12月9日。本院已划拨被执行人以上账户内钱款640元,扣除执行费5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590元。
3、在长春市房产档案馆、长春市国土与自然资源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房产或不动产。
4、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五菱牌车辆一台,无法找到车辆位置,申请人暂不申请查封。
5、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
6、以上财产查封到期如需要续查封请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续查封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对该财产的查封,后果自行承担。
在执行过程中,剩余钱款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岩海工程勘察有限公司达成了和解协议,因履行时间较长,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申请书申请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21)吉0191民初33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二、终结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按照和解协议内容履行给付义务。如被执行人不按照协议内容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 烨
审判员 黄国丽
审判员 徐佳丽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赵晓雪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