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222民初7381号
原告:上海赛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高路**3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585291412X。
法定代表人:袁登基,上海赛聂实业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伟,贵州景沛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0610901520。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思则,贵州景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证号23082005110031。
被告:贵州亿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南路**贵阳世纪城**团******房信用代码915200005609049802。
法定代表人:陈会英,贵州亿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理。
原告上海赛聂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亿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上海赛聂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贵州亿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赛聂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贵州亿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18元,由原告上海赛聂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静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肖慈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