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赛聂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赛聂实业有限公司、贵州盘州帝贝旅游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281执204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赛聂实业有限公司,住上海市奉贤区青高路368号3幢262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585291412X。
法定代表人:袁登基,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盘州帝贝旅游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贵州省盘州市两河街道两河新区50米快速通道东西2号路交叉路口1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MA6DTWTU50。
法定代表人:赵灿,系公司经理。
上海赛聂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盘州帝贝旅游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0222民初74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赛聂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260800元,案件受理费3502元,本案执行费3812元,以上款项合计268114元。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报告财产,同时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
经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2020年9月2日、2020年10月14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进行查询,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有不足百元的银行存款外无其他财产,并告知申请执行人。
2021年7月23日本院到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贵州盘州帝贝旅游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不动产登记信息,调查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无任何房产登记信息。
本院就执行情况、采取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对法院的财产调查材料无异议,暂不能提供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瞿 浩
审判员 杨世刚
审判员 陈江宁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唐明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