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西部畅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灵台县正宇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甘肃西部畅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402民初2708号之二
原告:灵台县正宇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灵台县中台镇东大街社区蒲河路411号。
法定代表人:王孝荣,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博,系北京市炜衡(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西部畅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兰州路16号(12)35幢13-17。
法定代表人:张英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灵台县正宇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西部畅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原告灵台县正宇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3日以被告甘肃西部畅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给付货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灵台县正宇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灵台县正宇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06元,由灵台县正宇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高秉剑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连芸
书 记 员 陈晓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