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西部畅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甘肃西部畅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1021民初3406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甘肃西部畅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兰州路16号(12)35幢13-17。
法定代表人:周某,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与被告甘肃西部畅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兰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甘肃西部畅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户名:甘肃西部畅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号:×××,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分行营业部)现金1725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以其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投保的1725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甘肃西部畅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户名:甘肃西部畅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号:×××,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分行营业部)现金1725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两年。
案件申请费1383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怀元
人民陪审员  王马任
人民陪审员  李志明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王小清
书 记 员  王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