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惠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北京天惠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02民初11760号
原告:***,男,198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浑**。
被告:北京天惠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楼**。
法定代表人:陈玉杰。
被告:王若昇,男,197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
被告:张立锁。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天惠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王若昇、张立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北京天惠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王若昇、张立锁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邹利利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武英锐
书记员雷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