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惠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恒威家善美建材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北京天惠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京0105民初54935号 原告:恒威家善美建材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华申路180号综合大楼六层606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天惠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8号8号楼(Q座)6层610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恒威家善美建材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天惠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案件审理中,原告恒威家善美建材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恒威家善美建材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恒威家善美建材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