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103民初18896号
原告:辽宁XX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XX。
法定代表人:李X。
委托代理人:车X,辽宁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XX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XX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XX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宁XX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XX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XX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1406元,减半收取703元,保全费663元,由原告辽宁XX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