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实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1财保1366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周X,女,1987年8月18日出生,住西安市灞桥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X,广东信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广东信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杨X,:,男,198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张X,男,198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西安XX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3MA6U94DXXX。
法定代表人:张X。
被申请人:陕西XX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091663XXXX。
法定代表人:杨X。
周X与杨X、张X、西安XX实业有限公司、陕西XX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作出(2022)陕0111财保106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杨X、张X西安XX实业有限公司、陕西XX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4072387.02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2022年11月30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周X与杨X、张X、西安XX实业有限公司、陕西XX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2)陕0111民初10173号民事调解书,现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部分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杨X、张X、西安XX实业有限公司、陕西XX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4072387.02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的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喻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