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3民终76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正太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三水大道888号。
法定代表人:范宏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言,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中兵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便门内大街79号20号楼三层306室。
法定代表人:刘长松,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北京市利锦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京顺路99号大雨饭店202室。
法定代表人:张舰,总经理。
上诉人正太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中兵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北京市利锦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616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正太集团有限公司收到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上诉人正太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亚东
审 判 员 马志星
审 判 员 苏丽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孙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