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兵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中联新航建材有限公司与中兵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2民初28353号之一

原告:北京中联新航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管头村。

法定代表人:刘彬,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明霞,黑龙江双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兵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便门内大街。

法定代表人:刘长松。

被告:中兵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便门。

法定代表人:夏向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中联新航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兵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兵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北京中联新航建材有限公司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且其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并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故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中联新航建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崔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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