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兵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高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中兵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63491号
原告:北京市高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小郊亭村东。
法定代表人:李杰。
被告:北京中兵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警大路5号7幢3层301室。
法定代表人:刘长松。
原告北京市高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中兵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北京市高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高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市高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审判员  孙茜倩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耿迎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