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百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山东百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2民初3205号之一
原告:山东百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胡清忠,总经理。
被告:临沂联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住山东省临沂临沭县。
原告山东百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联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东百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临沂联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百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临沂联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36元,减半收取计1268元,由原告山东百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春晓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路文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