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百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山东百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太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财保1189号
申请人:山东百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花园路北历园新村12号楼311室。
法定代表人:胡清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洪宁,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11号。
法定代表人:刘学林。
被申请人:北京太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卧虎桥甲6号。
法定代表人:吕翊。
原告山东百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百谷公司)与被告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太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二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百谷公司为申请人,二被告为被申请人。百谷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二被告名下价值7871451.7元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百谷公司出具了财产保全责任险保单并为其提供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百谷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太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871451.7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百谷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培海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羡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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