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百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山东百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菏泽众安电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91民初6842号之一
原告:山东百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花园路北历园新村12号楼3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6898264183。
法定代表人:胡清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洪宁,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菏泽众安电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长江路6658号中达御园9幢1单元100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074414310D。
法定代表人:孟松行。
原告山东百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众安电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原告山东百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百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百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计2300元,财产保全费1820元,由原告山东百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万立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 蕊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91民初6842号之一
原告:山东百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花园路北历园新村12号楼3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6898264183。
法定代表人:胡清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洪宁,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菏泽众安电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长江路6658号中达御园9幢1单元100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074414310D。
法定代表人:孟松行。
原告山东百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众安电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原告山东百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百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百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计2300元,财产保全费1820元,由原告山东百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万立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