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百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山东百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4民初3353号
原告: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育玮,男,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山东百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胡清忠。
原告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百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原告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 判 员  李 红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薛清华
书 记 员  薛清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