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广万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广万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广东格林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7民初39407号
原告:深圳市广万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岗大道**金地凯旋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0589624XE。
法定代表人:李桂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虎,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
被告:广东格林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塘厦环市西路****用代码91441900MA549NDG5L。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广万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格林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广万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黄少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颜康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