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07民初1328号
原告:苏州鸿赞蜂窝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春秋路36号。
法定代表人:冷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茗,该公司员工。
被告:苏州兴达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劳动路7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鸿赞蜂窝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兴达石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苏州鸿赞蜂窝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苏州兴达石材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原告苏州鸿赞蜂窝材料有限公司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鸿赞蜂窝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苏州兴达石材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宁璐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