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兴达石材有限公司

山东保利石业有限公司与苏州兴达石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06执3658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保利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夏邱镇营里村。
法定代表人董宝军。
被执行人苏州兴达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劳动路**。
法定代表人李萍。
申请执行人山东保利石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兴达石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5民终110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苏州兴达石材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州兴达石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64942.5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李跃辉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徐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