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宜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宜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民终167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湖北宜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姚家店镇姚家店村(望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田昌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立新,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国付,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人民中路683号。
法定代表人:杨晓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伟,湖北峡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建,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湖北宜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宜都市人民法院(2020)鄂0581民初17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宜都市人民法院(2020)鄂0581民初170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宜都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北宜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缴的案件受理费9022元予以退还,上诉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预缴的案件受理费5687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张士勇
审 判 员 廖朝平
审 判 员 关俊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宽红
书 记 员 彭先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