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丽深圳市金地北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民终10430-10452号
104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洪成,男,汉族。
104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石颜新,男,汉族。
104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晓屏,女,汉族。
104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海汝,女,汉族。
104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巍,男,汉族。
104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海宽,男,汉族。
104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董立秋,女,汉族。
104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茵,女,汉族。
104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子杰,男,汉族。
104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捷,女,汉族。
104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魏芳,女,汉族。
104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俏琼,女,汉族。
104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玲,女,汉族。
104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秀英,女,汉族。
104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付列泓,男,汉族。
104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思,女,汉族。
104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XX东,男,汉族。
104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光荣,男,汉族。
104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吕元枢,男,汉族。
104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军乐,男,汉族。
104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彤,男,汉族。
104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丽,女,汉族。
10430-10442、10444-10452号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晓滢,上海市海华永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104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傅佳佳,女,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妍,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亚楼,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金地北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沙咀路金地商业大楼六楼西。
法定代表人:张晓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元茂,广东法制盛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英革,广东法制盛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地五路金地物业大楼6楼。
法定代表人:闫智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锐,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张洪成等23人、深圳市金地北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地北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地物业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系列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9民初522-534、926-934、14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张洪成等23人的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18)粤0309民初522-534、926-934、1415号民事判决,支持上诉人张洪成等23人的一审诉讼请求;二、请求判令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金地物业公司、金地北城公司承担。上诉事实和理由详见上诉状。
上诉人金地北城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张洪成等23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被上诉人张洪成等23人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被上诉金地物业公司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具体意见详见二审调查询问笔录。
上诉人张洪成等23人的一审诉讼请求:1、上诉人金地北城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约定,60日内向上诉人张洪成等23人交付样板房框架所示地下室负一层和地下夹层。如果继续履行不能,请求判令上诉人金地北城公司向上诉人张洪成等23人赔偿房屋面积及使用功能损失违约赔偿金(具体金额详见一审判决书);2、若上诉人金地北城公司不能向上诉人张洪成等23人交付样板房框架所示地下室负一层和地下夹层,则请求判令上诉人金地北城公司60日内向原告交付具备通水电、有连接地下车库,且独立的楼梯、电梯的房屋;3、上诉人金地北城公司向上诉人张洪成等23人支付购房总价款万分之四的延期交付违约金,自2017年6月6日起计算至交付符合样板房所示标准房屋,或具备通水电、有连接地下车库并且独立的楼梯、电梯的房屋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4月18日(具体金额详见一审判决书);4、上诉人金地北城公司与被上诉人金地物业公司向上诉人张洪成等23人履行金地1号院风险提示书第4条之承诺,恢复别墅区与高层区的分区管理;5、本系列案的诉讼费由上诉人金地北城公司与被上诉人金地物业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判决:一、上诉人金地北城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张洪成等23人支付损失赔偿金(具体金额详见一审判决书);二、驳回上诉人张洪成等23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在二审审理期间,除上诉人张思、XX东、李彤外,其余二十名上诉人提交补充上诉状,将上诉请求变更为:1、撤销原审判决;2、解除与上诉人金地北城公司签署的《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上诉人金地北城公司返还购房款及已向银行支付的按揭贷款本息,或发回重审;3、上诉人金地北城公司、金地物业公司赔偿违约赔偿金;4、上诉人金地北城房地产公司支付购房总价款万分之四的延期交付违约金;5、上诉人金地北城公司、金地北城物业公司承担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洪成等二十人在二审审理期间变更的上诉请求已经超出其原审诉讼请求,不属于本院审理的范围,本院仍按其变更前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关于别墅区与高层区分区管理的问题。因分区管理属于涉及别墅区全体业主利益的事项,张洪成等二十三名业主在不能证明其诉求意愿代表多数业主意志的情况下,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业主行使法律权利的标准界限,其作为提出该部分诉讼请求案件的原告主体资格不适格,应当驳回针对金地物业公司的该部分起诉,原审对此处理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双方上诉的其他请求由本院另行出具判决书予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9民初522-534、926-934、1415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上诉人张洪成等二十三人对被上诉人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彭    琛
审判员 庄  齐  明
审判员 周    洁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蒋璐璐(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