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7民初5667号
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陵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崇皇街道办北城新天地小区1-1-1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7MA6UQ5EXXW。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3年5月14日出生,住址:西安市高陵区。
本院在审理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陵分公司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陵分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陵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罗娟
二〇二三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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