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684民初1059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8年4月13日出生,个体户,住宜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绍成,宜城市楚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北京交远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44号2号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金珠满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后**芦城体校西侧20米。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北京交远建筑有限公司、北京金珠满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交远建筑有限公司、北京金珠满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宜城市市政工程公司未支付工程款5.5万元,并提供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分公司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交远建筑有限公司、北京金珠满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宜城市市政工程公司享有的到期未支付工程款债权5.5万元。冻结期限为二年。
案件申请费5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丽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