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财保585号
申请人:上海奥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蔡镇南新村高桥头181号6幢。
法定代表人:郑亚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克,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剑蓓,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金碧筑业装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海鹰路9号综合楼六层(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斌,经理。
原告上海奥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金碧筑业装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奥博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北京金碧筑业装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8634.8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奥博贸易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金碧筑业装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328634.8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徐 冲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黄歆雯
书 记 员 周悦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