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能投发展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能投宜宾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15民终23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5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俊,宜宾市翠屏区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之妻),女,汉族,1972年11月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能投宜宾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四川能投宜宾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能投宜宾电力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1)川1521民初36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1)川1521民初3694号民事判决;2.判决四川能投宜宾电力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74500元;3.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四川能投宜宾电力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1.四川能投宜宾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珙县分公司(以下简称四川能投宜宾电力公司珙县分公司)作为四川能投宜宾电力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是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民事主体,四川能投宜宾电力公司珙县分公司解除与***劳动关系主体不适格,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2.***自到珙县**电力公司、四川能投宜宾电力公司、四川能投宜宾电力公司珙县分公司工作,至今20年整,四川能投宜宾电力公司向***按月支付了工资,四川能投宜宾电力公司珙县分公司为***缴纳了社会保险,***系离岗休养状态;3.***无法回国参加双选竞聘属于不可抗力政策因素导致,四川能投宜宾电力公司述***待岗期间长期旷工无事实依据。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后公平判决,支持***的上诉请求。 四川能投宜宾电力公司辩称,***与四川能投宜宾电力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期间长期处于离岗状态,四川能投宜宾电力公司珙县分公司虽是四川能投宜宾电力公司的分支机构,但其在与***解除劳动合同前征得四川能投宜宾电力公司工会同意,其与***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即属于代表四川能投宜宾电力公司实施的有效行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川能投宜宾电力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四川能投宜宾电力公司不支付***经济赔偿金;2.本案诉讼费由***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四川能投宜宾电力公司于1996年11月5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成立。2001年1月1日,***开始在珙县**电力公司工作。此后,珙县**电力公司并入四川能投宜宾电力公司。2016年2月,四川能投宜宾电力公司将珙县**电力公司物资、计量和安装部门分离出来,设立了四川能投宜宾电力公司珙县分公司,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被安排到四川能投宜宾电力公司珙县分公司工作,离岗休养,四川能投宜宾电力公司珙县分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每月向其发放工资,其中2020年1—7月每月应发工资2075元,扣除社会保险等费用后实发工资1515.50元。2016年8月11日,四川能投宜宾电力公司第一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员工休假与考勤管理办法》等管理制度。《员工休假与考勤管理办法》规定“……第三条,员工的日常考勤工作,由各部门负责,人力资源部负责监督和汇总。员工请假实行分级管理,逐级报批。员工请假,一般应做到事先请假、事后销假;……第五条,员工请休假类别一般有法定假日、公休假日、病假、事假、婚假、产假、护理假、丧假、工伤假、年休假等;……第二十四条,旷工,(一)未经批准同意,未到公司上班、上班时间擅自离岗、当天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的视为旷工。(二)当天迟到或早退在30分钟以上4小时以内的视为旷工半日,超过4小时的视为旷工。(三)员工出现旷工,扣发旷工当日全部工资,以及当月绩效工资,取消当年度评优资格;连续旷工3天或当年度累积旷工达5天,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公司予以辞退”。2020年3月20日,***开始在缅甸勐拉市务工。2020年3月31日,云南省委、省政府发布《关于严防境外疫情经陆路水路输入的通告》,其主要内容为:1.严格控制边境地区非必要人员往来;2.陆路口岸禁止第三国人员通行;3.暂不允许中国公民(含边民)从陆路水路口岸和边民通道出境;4.劝阻毗邻国家人员(含边民)从陆路水路口岸和边民通道入境;5.所有入境中国公民实行个人健康申报,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健康申明卡》,或者使用“中国海关旅客指尖服务小程序”、“云南省健康码”在线进行健康申报,对入境时有发热(体温≥37.3℃)或呼吸道等症状人员,转送定点医疗机构集中隔离;6.严格国际道路运输管理,保货畅通;7.严格口岸及通道管理。2020年6月2日、6月3日,四川能投宜宾电力公司分别发布了开展珙县分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员工双选竞聘的通知,告知珙县分公司各员工提交竞聘报名表等相关事项和规则。2020年6月5日,四川能投宜宾电力公司珙县分公司综合部员工***与***通电话,告知需要将双选竞聘的有关文件送给***。当日,***将开展双选竞聘的有关文件通过微信发送给了***。2020年6月7日,四川能投宜宾电力公司人力资源部孙刻电话与***通电话,告知***需到公司签字确认岗位选择,并告知如果回来,公司可以等待十四天隔离期,如果不回来,公司将从7月份开始考勤,达到一定旷工天数,公司就要走相应解除劳动合同程序。2020年6月9日,***通过微信向***发送了珙县分公司员工岗位双向选择申请表和云南省委、省政府发布的《关于严防境外疫情经陆路水路输入的通告》,并述称“在缅甸,因疫情关闭国门,无法回国”,请***呈报公司。此后,***一直未到四川能投宜宾电力公司或四川能投宜宾电力公司珙县分公司。2020年7月24日,四川能投宜宾电力公司珙县分公司向四川能投宜宾电力公司工会委员会发送书面通知,通报***的情况和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2020年7月25日四川能投宜宾电力公司工会委员会在四川能投宜宾电力公司珙县分公司的书面通知上签署意见:“经核实,情况属实,同意”。2020年7月27日,四川能投宜宾电力公司珙县分公司向***发出离职通知书,告知***,因其无视劳动规律,累计旷工超过规定天数,经公司研究决定于2020年7月31日解除劳动合同。******领取了该离职通知书,通过微信将该离职通知书照片发送给了***。2020年8月3日,四川能投宜宾电力公司珙县分公司将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以文件形式向四川能投宜宾电力公司备案。此后,***向宜宾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四川能投宜宾电力公司、四川能投宜宾电力公司珙县分公司支付因违法解除合同的经济赔偿金83000元(2075元/月×20年×2倍)。2021年3月10日,宜宾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宜劳人仲案〔2021〕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四川能投宜宾电力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74500元。四川能投宜宾电力公司、四川能投宜宾电力公司珙县分公司对该裁决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起诉状。在立案前,四川能投宜宾电力公司珙县分公司撤回了起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四川能投宜宾电力公司明确表示承认四川能投宜宾电力公司珙县分公司解除与***劳动合同的效力。 一审法院认为,***系四川能投宜宾电力公司兼并珙县**电力公司后安排在四川能投宜宾电力公司珙县分公司工作的职工,与四川能投宜宾电力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四川能投宜宾电力公司珙县分公司系四川能投宜宾电力公司的分支机构,按四川能投宜宾电力公司的规定履行对生产和人员的具体管理职责,与***解除劳动合同本应向四川能投宜宾电力公司报告情况,由四川能投宜宾电力公司行使解除权利,但在其向***发出离职通知书后,四川能投宜宾电力公司对其行为效力予以追认,四川能投宜宾电力公司珙县分公司实施的解除与***劳动合同的行为即属代表四川能投宜宾电力公司实施的有效行为,相应法律后果应由四川能投宜宾电力公司承担。***作为四川能投宜宾电力公司的职工,应当遵守相关制度规定。***在四川能投宜宾电力公司珙县分公司成立后,一直处于离岗休养状态,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但仍需服从四川能投宜宾电力公司的安排。在四川能投宜宾电力公司珙县分公司综合部员工***和四川能投宜宾电力公司人力资源部孙刻通知回公司办理双选竞聘相关手续,并告知“如果不回来,公司将从7月份开始考勤,达到一定旷工天数,公司就要走相应解除劳动合同程序”的情况下,***即应及时回到四川能投宜宾电力公司或四川能投宜宾电力公司珙县分公司。***一直未按通知要求到岗的理由是疫情原因、国门关闭,而云南省委、省政府发布《关于严防境外疫情经陆路水路输入的通告》并未禁止中国公民入境,仅是在该通告第五条中规定所有入境中国公民履行个人健康申报、对有症状的人员进行隔离观察,***一直未到岗不是不可抗力所致,其理由不属正当理由。***自2020年6月5日接到通知至2020年7月27日四川能投宜宾电力公司珙县分公司发出离职通知书,长达52天,即使按其回国需要隔离14天及回到公司的在途时间,也有约30天未到岗,且其不回公司的要求未被批准,违反了四川能投宜宾电力公司《员工休假与考勤管理办法》的规定,四川能投宜宾电力公司有权依照《员工休假与考勤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按照旷工情形解除与***的劳动合同。四川能投宜宾电力公司在向***发出离职通知书前,征得了四川能投宜宾电力公司工会委员会的同意,其解除与***劳动合同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的规定,属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综上所述,四川能投宜宾电力公司属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符合因违法解除合同应支付经济赔偿金的法定条件,故对四川能投宜宾电力公司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判决:四川能投宜宾电力公司不支付***经济赔偿金。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提交了缅甸资讯网刊登的中国籍公民返乡登记流程截图一张,拟证明***因疫情这一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参加双选竞聘。四川能投宜宾电力公司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有异议,且该证据的内容无法达到其证明目的。本院的认证意见为,该截图所载明的疫情防控措施实施时间与四川能投宜宾电力公司要求***参加双选竞聘的时间不一致,且无法从中看出需要隔离具体时间,达不到其证明目的,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综合双方的诉辩主张,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四川能投宜宾电力公司珙县分公司向***发出离职通知书的行为性质如何认定;二、四川能投宜宾电力公司珙县分公司与***解除劳动关系是否违法及需承担何种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就本案而言,四川能投宜宾电力公司珙县分公司系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其具有用工主体资格。同时,四川能投宜宾电力公司珙县分公司为***缴纳社会保险费、发放工资,应视为四川能投宜宾电力公司珙县分公司与***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四川能投宜宾电力公司珙县分公司向***发出离职通知书,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于法不悖。但法人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即四川能投宜宾电力公司承担。因此,***关于四川能投宜宾电力公司珙县分公司向其发出离职通知书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争议焦点二,***自述其自四川能投宜宾电力公司珙县分公司成立后即离岗休养,离岗休养人员系未达到退休年龄,提前离开工作岗位但仍与原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人员。离岗休养人员一般与用人单位在权利义务上有所约定,例如每月领取生活费或工资、社会保险费及公积金由单位负责缴纳等,这也意味着离岗修养人员同时需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作为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管理制度。就本案而言,四川能投宜宾电力公司已告知***,从2020年7月份开始对其进行考勤,且根据云南省委、省政府发布《关于严防境外疫情经陆路水路输入的通告》的内容,***一直未到岗并非不可抗力所致。***违反了四川能投宜宾电力公司《员工休假与考勤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四川能投宜宾电力公司珙县分公司按照旷工情形解除与***的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的规定,属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关于四川能投宜宾电力公司珙县分公司违反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经济赔偿金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1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 春 审判员 **玫 审判员 温 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雪 书记员 黄 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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