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能投发展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能投宜宾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1521民初3694号 原告:四川能投宜宾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1209000650J,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柏溪街道一曼路77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男,1966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俊,宜宾市翠屏区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 原告四川能投宜宾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川能投宜宾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被告***的诉讼代理人吴**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四川能投宜宾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不支付被告经济赔偿金;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长期旷工,严重违反公司的管理制度。原告所属的珙县分公司于2016年2月成立,并在珙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被告自2016年珙县分公司成立时起,一直未到单位上班。2020年6月5日,珙县分公司员工***通知被告回单位上班并参与双选竞聘,但是被告仍然未回珙县公司。被告作为员工,不回公司上班且长期旷工,经单位通知后仍然不回公司上班,已经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珙县分公司有权解除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分公司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分公司既然有权签订劳动合同,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分公司也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珙县分公司虽然是原告所属的分公司,但依法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被告的社会保险也是珙县分公司在购买;并且,珙县分公司在解除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前,将解除理由通知了原告的工会,工会在收到通知后回复“经核对,情况属实,同意”;珙县分公司在解除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后,已报原告备案。因此,珙县分公司有权解除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且珙县分公司的解除行为程序合法。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其所属珙县分公司解除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程序合法、主体适格,原告不应该支付被告经济赔偿金。因此,原告不服宜宾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宜劳人仲案〔2021〕8号仲裁裁决书的裁决,原告为了维护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支持原告前述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宜宾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查明被告于2001年1月到珙县**电力公司工作,后珙县**电力公司更名为四川能投珙县电力公司。2016年2月,原告将四川能投珙县电力公司的物资、计量、安装修试等部门整合成立四川能投宜宾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珙县分公司,被告被安排到四川能投宜宾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珙县分公司工作。四川能投宜宾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珙县分公司成立后,被告不正常待岗,原告向被告按月支付了工资,四川能投宜宾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珙县分公司为被告缴纳了社会保险。至今20年整,属长期劳动关系;在待岗期间,原告所述被告长期旷工是毫无根据的。2020年6月,四川能投宜宾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珙县分公司综合部员工***将分公司开展双选竞聘等文件通过微信发送给被告,被告向***回复其在缅甸,因疫情不能回国,请***呈报公司。2020年6月7日,原告人力资源部**电话通知被告到申请单位签字确认岗位选择,被告在电话中告诉了***、**由于疫情,国门已关闭,不能回国签字,同时也把自己在缅甸的位置通过微信传递了给他们,也把云南省委省政府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发布了第15号通告,严控了边防国门,不允许中国公民从水路陆路通关的相关文件和出入境通行证通过微信也告知了***和**。所以被告无法回国是属于不可抗力的政策因素,原告所述被告长期旷工是不能成立的。四川能投宜宾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珙县分公司作为原告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是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民事主体。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分公司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但法律规定并未规定其具有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权利。综上所述,原告所述被告长期旷工是毫无根据的,没有证据证明,是不能成立的,四川能投宜宾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珙县分公司解除与被告劳动关系主体资格不适格,属于违法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被告是有固定长期劳动关系的,原告没有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是严重违法的,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是旷工行为,公司一直为其交了保险和发放工资。为此,请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判决宜宾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宜劳人仲案〔2021〕8号仲裁裁决书合法有效;并判决原告四川能投宜宾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支付被告***的经济赔偿金74500元。 原告四川能投宜宾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营业执照复印件、云南省发布的15号通告、四川能投宜宾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规章管理制度的职代会资料、员工休假与考勤管理办法、通话录音、四川能投宜宾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珙县分公司解除与***劳动关系给工会请示的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向四川能投宜宾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报备资料、宜宾市叙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庭审笔录、宜宾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宜劳人仲案〔2021〕8号仲裁裁决书、送达证明、成立四川能投宜宾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珙县分公司的文件;被告***提交了身份证、工商登记信息、社保证、工资表、四川能投宜宾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关于珙县分公司双选竞聘工作的文件、微信记录、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防境外疫情经陆路水路输入的通告、出入境通行证、离职通知书、情况说明、勐拉天柱股份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口岸入境收费单据、宜宾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宜劳人仲案〔2021〕8号仲裁裁决书、工作证。对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四川能投宜宾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1996年11月5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成立。2001年1月1日,***开始在珙县**电力公司工作。此后,珙县**电力公司并入四川能投宜宾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2016年2月,四川能投宜宾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将珙县**电力公司物资、计量和安装部门分离出来,设立了四川能投宜宾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珙县分公司,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被安排到四川能投宜宾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珙县分公司工作,离岗休养,四川能投宜宾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珙县分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每月向其发放工资,其中2020年1—7月每月应发工资2075元,扣除社会保险等费用后实发工资1515.50元。2016年8月11日,四川能投宜宾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第一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员工休假与考勤管理办法》等管理制度。《员工休假与考勤管理办法》规定“……第三条,员工的日常考勤工作,由各部门负责,人力资源部负责监督和汇总。员工请假实行分级管理,逐级报批。员工请假,一般应做到事先请假、事后销假;……第五条,员工请休假类别一般有法定假日、公休假日、病假、事假、婚假、产假、护理假、丧假、工伤假、年休假等;……第二十四条,旷工,(一)未经批准同意,未到公司上班、上班时间擅自离岗、当天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的视为旷工。(二)当天迟到或早退在30分钟以上4小时以内的视为旷工半日,超过4小时的视为旷工。(三)员工出现旷工,扣发旷工当日全部工资,以及当月绩效工资,取消当年度评优资格;连续旷工3天或当年度累积旷工达5天,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公司予以辞退”。2020年3月20日,***开始在缅甸勐拉市务工。2020年3月31日,云南省委、省政府发布《关于严防境外疫情经陆路水路输入的通告》,其主要内容为:1.严格控制边境地区非必要人员往来;2.陆路口岸禁止第三国人员通行;3.暂不允许中国公民(含边民)从陆路水路口岸和边民通道出境;4.劝阻毗邻国家人员(含边民)从陆路水路口岸和边民通道入境;5.所有入境中国公民实行个人健康申报,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健康申明卡》,或者使用“中国海关旅客指尖服务小程序”、“云南省健康码”在线进行健康申报,对入境时有发热(体温≥37.3℃)或呼吸道等症状人员,转送定点医疗机构集中隔离;6.严格国际道路运输管理,保货畅通;7.严格口岸及通道管理。2020年6月2日、6月3日,四川能投宜宾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分别发布了开展珙县分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员工双选竞聘的通知,告知珙县分公司各员工提交竞聘报名表等相关事项和规则。2020年6月5日,四川能投宜宾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珙县分公司综合部员工***与***通电话,告知需要将双选竞聘的有关文件送给***。当日,***将开展双选竞聘的有关文件通过微信发送给了***。2020年6月7日,四川能投宜宾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电话与***通电话,告知***需到公司签字确认岗位选择,并告知如果回来,公司可以等待十四天隔离期,如果不回来,公司将从7月份开始考勤,达到一定旷工天数,公司就要走相应解除劳动合同程序。2020年6月9日,***通过微信向***发送了珙县分公司员工岗位双向选择申请表和云南省委、省政府发布的《关于严防境外疫情经陆路水路输入的通告》,并述称“在缅甸,因疫情关闭国门,无法回国”,请***呈报公司。此后,***一直未到四川能投宜宾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或四川能投宜宾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珙县分公司。2020年7月24日,四川能投宜宾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珙县分公司向四川能投宜宾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发送书面通知,通报***的情况和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2020年7月25日四川能投宜宾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在四川能投宜宾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珙县分公司的书面通知上签署意见:“经核实,情况属实,同意”。2020年7月27日,四川能投宜宾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珙县分公司向***发出离职通知书,告知***,因其无视劳动规律,累计旷工超过规定天数,经公司研究决定于2020年7月31日解除劳动合同。******领取了该离职通知书,通过微信将该离职通知书照片发送给了***。2020年8月3日,四川能投宜宾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珙县分公司将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以文件形式向四川能投宜宾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备案。此后,***向宜宾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四川能投宜宾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四川能投宜宾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珙县分公司支付因违法解除合同的经济赔偿金83000元(2075元/月×20年×2倍)。2021年3月10日,宜宾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宜劳人仲案〔2021〕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四川能投宜宾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74500元。四川能投宜宾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四川能投宜宾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珙县分公司对该裁决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起诉状。在本院立案前,四川能投宜宾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珙县分公司撤回了起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四川能投宜宾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明确表示承认四川能投宜宾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珙县分公司解除与***劳动合同的效力。 本院认为,被告***系原告四川能投宜宾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兼并珙县**电力公司后安排在四川能投宜宾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珙县分公司工作的,与原告四川能投宜宾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四川能投宜宾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珙县分公司系原告四川能投宜宾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按原告四川能投宜宾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规定履行对生产和人员的具体管理职责,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本应向原告四川能投宜宾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报告情况,由原告四川能投宜宾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行使解除权利,但在其向被告***发出离职通知书后,原告四川能投宜宾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对其行为效力予以追认,四川能投宜宾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珙县分公司实施的解除与被告***劳动合同的行为即属代表原告四川能投宜宾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实施的有效行为,相应法律后果应由原告四川能投宜宾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被告***作为原告四川能投宜宾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职工,应当遵守相关制度规定。被告***在四川能投宜宾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珙县分公司成立后,一直处于离岗休养状态,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但仍需服从原告四川能投宜宾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安排。在四川能投宜宾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珙县分公司综合部员工***和原告四川能投宜宾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通知回公司办理双选竞聘相关手续,并告知“如果不回来,公司将从7月份开始考勤,达到一定旷工天数,公司就要走相应解除劳动合同程序”的情况下,被告***即应及时回到原告四川能投宜宾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或四川能投宜宾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珙县分公司。被告***一直未按通知要求到岗的理由是疫情原因、国门关闭,而云南省委、省政府发布《关于严防境外疫情经陆路水路输入的通告》并未禁止中国公民入境,仅是在该通告第五条中规定所有入境中国公民履行个人健康申报、对有症状的人员进行隔离观察,被告***一直未到岗不是不可抗力所致,其理由不属正当理由。被告***自2020年6月5日接到通知至2020年7月27日四川能投宜宾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珙县分公司发出离职通知书,长达52天,即使按其回国需要隔离14天及回到公司的在途时间,也有约30天未到岗,且其不回公司的要求未被批准,违反了原告四川能投宜宾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员工休假与考勤管理办法》的规定,原告四川能投宜宾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有权依照《员工休假与考勤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按照旷工情形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原告四川能投宜宾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向被告***发出离职通知书前,征得了四川能投宜宾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的同意,其解除与被告***劳动合同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的规定,属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综上所述,原告四川能投宜宾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属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符合因违法解除合同应支付经济赔偿金的法定条件,故本院对原告四川能投宜宾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四川能投宜宾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不支付被告***经济赔偿金。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甯勤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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