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20民初1905号
原告:屏山县朝兴租赁站,经营场所四川省宜宾市屏山县屏山镇**村瓦房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529MA631TQK49。
经营者:***,男,197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告:四川能投宜宾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柏溪街道一曼路7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1209000650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四川能投宜宾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屏山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屏山县屏山镇金沙江大道3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9MA62A3061A。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68年03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屏山县朝兴租赁站与被告四川能投宜宾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四川能投宜宾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屏山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屏山县朝兴租赁站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屏山县朝兴租赁站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愿的权利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屏山县朝兴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64.98元(已减半),由原告屏山县朝兴租赁站负担(已缴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向渝居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