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526民初1533号
原告:***,男,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舟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9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
被告:**,男,198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
被告:四川能投宜宾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叙州区柏溪镇桂花路8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能投珙县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珙县巡场镇新桥街。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能投宜宾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四川能投珙县电力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6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