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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稷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四川锦龙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四川能投宜宾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526执保55号 申请人:成都市稷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区洗面街9号。 法定代表人:龚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时代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时代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锦龙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蜀西南二路66号3栋9楼920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四川能投宜宾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县柏溪镇桂花路8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稷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锦龙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四川能投宜宾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成都市稷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成都市稷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作出(2019)川1526民初90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锦龙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支行存款70万元,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锦龙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成都银行西区支行存款30万元。现双方当事人在本院调解下达成和解,申请人成都市稷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本院解除对四川锦龙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上述银行存款1000000元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成都市稷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锦龙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账号:XXXXXXXXXXXXX,开户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支行)70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锦龙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账号:XXXXXXXXXXXXXX,开户行:成都银行西区支行)3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高烽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