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521民初4100号
原告:四川能投宜宾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1209000650J,住所地宜宾县柏溪镇桂花路8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国金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15100295755。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90885070X4,住所地宜宾市南岸长江大道中段。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执业证号15115201211388519,四川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联方,执业证号15115201710133689,四川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能投宜宾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立案。现原告四川能投宜宾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处分自己诉权的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能投宜宾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00元,依法减半收取2950元,由原告四川能投宜宾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杨 红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