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皖1802执620号
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建设总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皖18民终85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建设工程款46385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87328.6元(计算至2020年2月1日,之后利息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并承担鉴定评估费2800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诉讼费、保全费9568;以上合计588753.6元。扣除应当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违约金69000元,合计519753.6元,本案执行费7598元。
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3月3月10日将上述款项共计519754元通过银行转账给付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建设总公司,本案执行费7598元已由被执行人承担。
现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案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
承办人:李木远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