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8执恢1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建设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西林二村B幢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1533176588。
法定代表人:徐国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祥红,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安徽增利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绩溪县生态工业园区会山路7号,组织机构代码574425657。
法定代表人:张友增,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建设总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增利五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安徽增利五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安徽省××县生态工业园区××山路××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绩国用(2011)第486号】、房产(绩房字第××号)、在建工程及其他相关附属设施、机械设备。本院对上述资产委托评估后,依法在淘宝网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组织拍卖、变卖。2021年1月29日,绩溪县路畅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以变卖价10000000元竞得安徽省××县生态工业园区××山路××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绩国用(2011)第486号】、房产(绩房字第××号)、在建工程及其他相关附属设施、机械设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安徽省××县生态工业园区××山路××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绩国用(2011)第486号】、房产(绩房字第××号)、在建工程及其他相关附属设施、机械设备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绩溪县路畅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时转移。
二、买受人绩溪县路畅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钢新
审判员 芮征兵
审判员 叶丽芸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杨伟
书记员张翀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七条拍卖和变卖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九十三条拍卖成交或者依法定程序裁定以物抵债的,标的物所有权自拍卖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接受抵债物的债权人时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