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建设总公司

宣城市建设总公司、******兴和建筑工程服务部其他案由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821执异14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宣城市建设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区西林二村B幢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1533176588。
法定代表人:徐国梁。
申请执行人:******兴和建筑工程服务部,住所地******镇东村西村组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821MA2NYM189A。
责任人:杨兴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异议人宣城市建设总公司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称该案在审理中异议人并未收到开庭传票,只收到(2021)皖1821民初3436号民事判决书,程序不合法。故请求法院驳回申请人对异议人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2021)皖1821民初343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当事人对生效法律文书有异议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处理,不属于执行异议的受理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不予受理异议人宣城市建设总公司的异议申请。
异议人对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李明芳
审判员  宗 杰
审判员  唐传凯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谷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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