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321执357号
申请人:宣城市建设总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18001533176588,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西林二村B栋302室。
法定代表人:徐国栋。
被执行人:***,男,1969年11月0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建设总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2019)皖1321民初42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邵珠敏
审判员 孟凡永
审判员 侯海燕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加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