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1823民初2564号
原告:泾县逸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泾县泾川镇五里岗路26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泾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宣城金川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泾县黄村镇黄村街道52号。
法定代表人:文明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泾县逸冉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宣城金川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立案。原告泾县逸冉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泾县逸冉贸易有限公司以安徽宣城金川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全部货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泾县逸冉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2元,按25%收取计123元,由原告泾县逸冉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佩
书记员马青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