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恒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宣城市恒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1822执1573号
申请执行人***,女,1952年3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
被执行人宣城市恒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太极大道东段车辆维修中心商务区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661429808H。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宣城市恒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作出(2016)皖1822民初10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2民初10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