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房屋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宣城市房屋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宣城隆盛纤维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18执恢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宣城市房屋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雪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双喜,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淑虎,安徽金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盛纤维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方兵,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宣城市房屋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盛纤维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拍卖被执行人***盛纤维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经济开发区新晴路8号(原安国南路8号)的在建工程及机械设备。2017年9月11日,竞买人安徽成泰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以650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上述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八条、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位于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经济开发区新晴路8号(原安国南路8号)的在建工程及机械设备的所有权归买受人安徽成泰化学科技有限公司所有,上述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安徽成泰化学科技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芮征兵
审 判 员  张逸峰
代理审判员  杨 伟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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