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房屋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与宣城市房屋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802民初2295号
原告:***,男,195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永亮,安徽安泰达(宣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宣城市房屋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金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家云,安徽金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宣城市房屋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诉权的自由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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