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民初10072号之一
原告:天津九东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道德锦里16号楼2601。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北京天祥时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石槽镇二张营村东南路9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天津九东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天祥时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天津九东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7元,由原告天津九东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萱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