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06财保597号
申请人:惠山区堰桥宿复建材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206MA1R29RU6L,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石新路。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天祥时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682894629N,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石槽镇二张营村东南路9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惠山区堰桥宿复建材经营部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天祥时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8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惠山区堰桥宿复建材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了相应担保,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北京天祥时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8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820元,由惠山区堰桥宿复建材经营部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