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祥时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增、北京天祥时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建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冀0503民初560号 原告:**增,男,196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台市信都区长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北京天祥时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石槽镇二张营村东南路9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增与北京天祥时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0日立案。原告**增于2023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增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增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