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祥时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鄂北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北京天祥时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财保353号 申请人:北京鄂北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昌平镇鼓楼西街12号楼15号1至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752623112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天祥时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石槽镇二张营村东南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682894629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受理申请人北京鄂北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天祥时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北京鄂北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北京天祥时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价值7558143.3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冻结,并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鄂北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北京天祥时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七百五十五万八千一百四十三元三角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案件申请费五千元,由申请人北京鄂北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