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祥时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天祥时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潍坊市中南锦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委托代建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91民初1471号 申请人:北京天祥时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石槽镇二张营村东南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682894629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潍坊市中南锦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区新城街道**社区中南***府27号楼2**2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MA3ETA6M9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常乐镇常青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735704017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北京天祥时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潍坊市中南锦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潍坊市中南锦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7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潍坊市中南锦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70000元或者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